用户注册 | 登录 | 帮助中心 | 客户反馈 | 网站地图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分类导航 品牌导航 购物帮助 新闻资讯 发货单
2024/4/23 星期二 搜索 高级/组合搜索
购物车暂时为空 去结算 用户中心
网站新闻
所有新闻
其他论文
  生活旅游
  工作
集邮
  集邮展览
集邮大事记
邮集知识
  评审规则
  邮集知识
集邮知识
邮票知识
收藏品
邮集欣赏
集邮论文
邮票封片
  封片戳
  邮票介绍
  变体邮票
  趣闻邮票
邮票新闻
  邮票新闻
  最近邮票行情
  您的位置: 首页 >> 文章列表 >> FIP集邮展览总规则
FIP集邮展览总规则

作者:  转载自:  发布日期:2006/12/6

  1、国际集邮联合会(FIP)章程             6、FIP邮政历史评审专用规则
  2、FIP传统集邮评审专用规则               7、FIP邮政用品评审专用规则
  3、FIP航空集邮评审专用规则               8、FIP专题集邮评审专用规则
  4、FIP航天集邮评审专用规则               9、FIP集邮展览评审总规则
  5、FIP极限集邮评审专用规则               10、FIP集邮展览总规则
         ◇ 11、FIP青少年集邮评审专用规则
         ◇12、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ACPF)集邮展览评审总规则
 

 FIP集邮展览总规则

第1条 邮展宗旨 
国际集邮联合会(以下简称“FIP”)认为集邮展览是一种有效的时机,有利于促进实现章程第5条条款中所提出的各项目标,即: 
1.1 促进全世界集邮活动的全面发展; 
1.2 扩大和发展全世界集邮同仁之间的友好关系,加强密切合作,借以对巩固和平,加深全体人民间的相互理解作出贡献; 
1.3 显示集邮活动在各个集邮领域内的发展状况; 
1.4 促进国际工业范围内集邮研究成果的相互交流; 
1.5 激发集邮者参与国际竞赛的兴趣; 
1.6 向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一代,显示集邮的文化教育价值及其作为一种爱好的魅力。 

第2条 邮展类型 FIP遵照本规则第1条,促进举办下列各类型集邮展览。 
2.1 世界邮展: 
(1)综合世界邮展:包括第4条所列的所有展览类别,FIP会员均可参加; 
(2)特殊世界邮展:限于一种展览类别或若干种展览类别,FIP会员均可参加。 

2.2 国际邮展: 
(1)综合国际邮展:包括所有展览类别,限于洲级集邮联合会会员或地区集邮联合会会员参加; 
(2)特殊国际邮展:限于一种展览类别或若干种展览类别,限于洲级集邮联合会会员或地区集邮联合会会员参加。 

2.3 其他邮展: 由FIP理事会承认并支持的其他国际邮展。 

第3条 FIP的赞助、誉助和持助 

3.1 为了促进集邮事业的发展,FIP可以向所属会员国提供: 
(1)赞助:适用于世界邮展(根据第2条第1款); 
(2)誉助:适用于国际邮展(根据第2条第2款); 
(3)持助:适用于FIP承认的其他邮展(根据第2条第3款)。 

3.2不管国际集邮联合会会员将邮展的组办权,整个地或部分地委托给本国某个独立的组织还是委托给本国的邮政当局,该会员仍需向FIP负完全责任。

3.3 FIP的赞助保证邮展组织者得到FIP和其会员的充分支持。该赞助要求邮展组织者严格遵守FIP章程、FIP集邮展览总规则、FIP集邮展览评审总规则和各竞赛类别评审专用规则以及各展览级、类别的任何补充规则和其他规则。 

3.4 FIP的誉助保证邮展组织者得到FIP和其会员的广泛支持。该誉助要求邮展组织者遵守FIP集邮展览评审总规则各竞赛类别评审专用规则。但允许其在与邮展有关的其他方面有一定的自主权力。任何超越这种权力的行为必须经FIP理事会同意。 

3.5 经申请,FIP理事会可以就为促进集邮活动发展所协商同意的有关事宜,向其他类型邮展的组织者提供FIP的持助。 

3.6 根据FIP章程第43条第2款,要求FIP赞助或誉助的申请必须在代表大会召开之前5个月以书面形式递交FIP秘书处。 

3.7 除FIP和其准会员洲级集邮联合会的赞助和誉助外,邮展组织者没有义务申请或接受其他方面的集邮赞助。 

3.8 FIP邮展协调员代表FIP理事会与FIP会员和邮展组织者共同履行合同,经办由FIP赞助和誉助的集邮展览。 

3.9 举办由FIP赞助和誉助的邮展,邮展组织者可针对技术和组织方面的具体情况制定特别规则。该规则不能违背FIP集邮展览总规则而且必须在公布之前经FIP邮展协调员认可。其后,凡由邮展组织者对该特别规则所做的任何修改,均需征得FIP邮展协调员的同意,并且必须立即通知所有有关方面(见本规则第49条第1款)。 

3.10 如果邮展组织者不能恪守在赞助或誉助条件下的各种义务,FIP理事会有权随时撤回赞助或誉助。如此类事情发生,FIP应立即通告所属会员,并且不承认该邮展所颁发的任何奖品。 

第4条 展览类别 
4.1 FIP集邮展览设下列各展览类别。 
4.2 非竞赛级(特邀级): 
(1)荣誉类; 
(2)官方类; 
(3)评审委员类; 
(4)其他非竞赛类。 
4.3 荣誉类展出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展品。 
4.4 官方类展出: 
(1)邮政当局的展品; 
(2)邮政博物馆的展品; 
(3)邮票印刷厂的邮品; 
(4)邮票设计家和雕刻师的展品。 
4.5 评审委员类展出适届邮展应聘评审委员的展品,自愿参加。邮展组织者也可不设这一类别。 
4.6 其他非竞赛类展出集邮家或某机构的具有特殊集邮意义的展品。 
4.7 竞赛级: 
(1)FIP锦标赛级(仅设于FIP赞助的综合世界邮展); 
(2)传统集邮类; 
(3)邮政历史类; 
(4)邮政用品类; 
(5)航空集邮类; 
(6)专题集邮类; 
(7)极限集邮类; 
(8)集邮文献类; 
(9)青少年集邮类。 
4.8 参加FIP锦标赛级的展品,严格限于过去10年中在FIP世界邮展中获得过3枚大金奖的展品。 
(1)一枚大奖按一枚大金奖计算。一年之中仅承认一枚大金奖或大奖。 (2)FIP理事会每年年底整理出一份有资格参加FIP锦标赛级展览的展品清单。一部展品一经获取资格,参展者可以在10年之中任选5年参加FIP锦标赛级的竞赛。 
(3)一部展品一经获取资格参加FIP锦标赛级的展出,即不能再参加其他竞赛类别的展出。其素材亦不能再移用于其他展品。如果该展品的参展者希望在其他类别中展出完全不同的另一部展品,他可以挪用上述展品中的一小部分素材,但绝不能超过其10%。如违背这一优待条件将导致评审委员会取消其竞赛资格。 
(4)一部展品一旦在FIP锦标赛级中获得荣誉大奖,或者获得了第4条第8款第2项和第3项中的资格,就只能在非竞赛级中展出。 
4.9 参加集邮文献类和青少年集邮类展出的展品,其专用规则分别另行制定(见本规则第50条第1款)。 
4.10 建议展场中划分出各个展览类别的区域,使其自成一体。 
4.11 参加非竞赛级展出的所有特邀展品的保险费和传送费由邮展组织者承担,除非另有书面协定。 
4.12 在竞赛级展览类别中(考虑到各国的历史情况,如果有可能),可划分出如下3个阶段: 
(1)第一阶段(1900年以前); 
(2)第二阶段(1901-1945年); 
(3)第三阶段(1946年至今)。 

第5条 展品的评审 
5.1 FIP锦标赛级的展品,其他竞赛类别的展品(第4条第7款)将根据FIP邮展(第2条)的统一原则进行评审。这些原则均记录在FIP集邮展览评审总规则和各竞赛类别展览评审专用规则之中。 


第6条 邮展规模 
6.1 FIP综合世界邮展应具有展框总面积最少2500平方米,最多4500平方米,供竞赛级各展览类别使用。如有例外,须经FIP理事会批准。 
6.2 FIP特殊世界邮展和国际邮展应具有展框总面积1000平方米到2000平方米,供竞赛级各展览类别使用。如有例外,须经FIP理事会批准。 
6.3 每部参加FIP锦标赛级的展品必须占有其获得参加该级别展出资格时所具有的相同展框面积。任何展品不得超过10平方米的展框面积。 

6.4 在所有其他竞赛类别中(青少年集邮类和集邮文献类除外),所有被接受的展品一律统一分配展框数量:5平方米、6平方米或7平方米。这些展品须获得过镀金奖以下(包括镀金奖)的奖品,包括首次参展的展品(见第6条第6款)。相应的,在FIP邮展中获得过大镀金奖以上(包括大镀金奖)的展品,一律统一分配给8平方米、9平方米或10平方米的展框面积。 

6.5 邮展组织者决定分配各展览级、类别的临展展框面积。如果邮展包括有青少年集邮类,其所分配的临展展框面积至少占总面积的5%。 
6.6 每次FIP世界邮展或国际邮展,首次参加竞赛的展品应占20%。 
6.7 集邮文献类,应设有专门的阅览区域供参观者阅览展品。 

第7条 奖品与祝贺 
7.1 非竞赛级别。 参加非竞赛级别的参展者,其展品将获得邮展组织者的适当承认。 
7.2 FIP锦标赛级。 
该展览级别仅设一枚荣誉大奖,为价值名贵的工艺品。参加锦标级的展品如未获得荣誉大奖,邮展组织者应发给大金奖或价值与其相当的工艺品。 
7.3 其他竞赛类别。 奖品如下: 
(1)综合世界邮展: ①国际大奖; ②国家大奖。 
(2)特殊世界邮展: 邮展大奖 
(3)国际邮展: 邮展大奖。 
大奖均为价值名贵的工艺品,奖给那些超出大金奖水平、具有最高集邮成就的展品。 
竞赛类别中颁发国家大奖的详细规定包括在邮展的特别规则中。参加所有其他竞赛类别展出的展品均有资格获得国际大奖。 
任何展品只能获得同一大奖一次。 

7.4 根据需要,下列奖品由评审委员颁发,仅限于各竞赛类别和青少年集邮类: 
(1)大金奖(最低14克拉,至少含纯金10克); 
(2)金奖(最低14克拉,至少含纯金5克); 
(3)大镀金奖(银镀金); 
(4)镀金奖(银镀金); 
(5)大银奖; 
(6)银奖; 
(7)镀银奖/大铜奖; 
(8)铜奖。 
所有奖品连同参展证书一起颁发。青少年集邮类的奖品最高发至大镀金奖。 

7.5 除大奖外(第7条第3款),邮展组织者可以设立特别奖。由评审委员会支配。根据展品的突出成绩或其精彩的素材,特别奖由评审委员会决定给最低获得一枚大镀金奖的展品。特别奖不构成奖品系列的中间级别。 
特别奖无条件地全权由评审委员会支配。 如有官方机构或社会知名人士捐助特别奖品,其特别要求应在立然时尽量遵嘱执行。 

7.6 对于在集邮研究方面成绩卓著或有创见性的展品,评审委员会除向其颁发奖品外,还可向其表示祝贺。一部展品如果不更新研究成果,不能再次荣获祝贺。 

第8条 FIP奖品 
8.1 FIP的奖品由评审委员会奖给具有创见性研究成果的展品。 
8.2 评审委员会有权决定FIP奖品的颁发对象,不论该对象是否由FIP会员所推荐。 
8.3 所有FIP的奖品连同特别证书由FIP或其代理人颁赠。 
8.4 一部展品只能荣获FIP奖品一次。 

 



送货方式
挂号邮寄
快递邮寄
包裹邮寄
付款方式
银行转帐汇款
在线支付
邮局汇款地址
关于我们
复品出让
常见问题
会员等级及折扣说明
如何获得积分
购买邮票须知

淘宝店  易趣店  有啊店  
Copyright 2024 stamp456.com.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邯郸邮票社
客户服务热线:0310-3698001 17731041958  传真:0310-3698001
客户服务邮箱:275510845@qq.com 冀ICP备05005367号 管理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