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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集邮联合会(FIP)章程

作者:  转载自:  发布日期:2006/12/6

  1、国际集邮联合会(FIP)章程             6、FIP邮政历史评审专用规则
  2、FIP传统集邮评审专用规则               7、FIP邮政用品评审专用规则
  3、FIP航空集邮评审专用规则               8、FIP专题集邮评审专用规则
  4、FIP航天集邮评审专用规则               9、FIP集邮展览评审总规则
  5、FIP极限集邮评审专用规则               10、FIP集邮展览总规则
         ◇ 11、FIP青少年集邮评审专用规则
         ◇12、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ACPF)集邮展览评审总规则
 

国际集邮联合会(FIP)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1.1 国际集邮联合会(以下简称“FIP”)是1926年6月18日在巴黎成立的非营利性组织。 
1.2 FIP会员保留其本国的自主权。入会细则见本章程第3章诸项规则。 
1.3 FIP为永久性组织。 

第2条 
2.1 FIP及其会员不得因任何种族、宗教或政治观点不同而予以歧视。 

第3条 
3.1 FIP注册办事机构设在瑞士苏黎世。 
3.2 FIP行政总部(以下简称“FIP秘书处”)设在瑞士。 

第4条 
4.1 FIP行政年度始于1月1日,止于12月31日。 

第二章 FIP宗旨 
第5条 FIP的宗旨是: 
5.1 促进国际领域集邮事业的全面发展。 
5.2 促进各国人民的和平与友谊,在全世界集邮者之间建立友好关系并保持密切合作。 
5.3 颁布规章制度,指导、管理各种集邮活动。 
5.4 同对集邮事业感兴趣的各国邮政当局以及全国性和国际性组织建立和保持密切联系。 
5.5 支持FIP会员组织的各种集邮活动。 

第6条 FIP有权: 
6.1 经有关国家集邮联合会同意,组织世界或国际集邮展览。 
6.2 出版集邮刊物。 

第三章 会 员 
第7条 FIP有: 
7.1 正式会员 
7.2 准会员 
7.3 荣誉会员 

第8条 正式会员 
8.1 由本国大多数集邮协会参加的全国性联合会或被接纳为正式会员(以下简称“FIP会员”),每个国家只能有一个集邮组织被接纳为正式会员。 
本章程内使用的“国家”一词系指任何国家、领土或领土的一部分,根据其完全自愿,被FIP接受为构成已被承认的某一正式会员的管辖区域。 
8.2 在某国没有全国性联合会的情况下,FIP可接纳该国最有代表性的集邮协会为正式会员。此类正式会员资格属临时性,一俟该国的全国性联合会组成,即被取代。 

第9条 准会员——各洲级联合会 
9.1 FIP会员可与非FIP成员国集邮组织建立洲级联合会。这些联合会如根据FIP章程及其规则开展工作,可视为准会员。 9.2 
与此有关的建议应经FIP理事会交代表大会审批。 
9.3 FIP理事会在处理与各洲利益相关的事务中,应考虑各洲级联合会的意见。 

第10条 入会申请 
10.1 入会申请应最迟于下届代表大会前6个月挂号寄给FIP秘书处。 
10.2 入会申报书应附下述文件: 
  a)该国联合会章程; 
  b)所属各协会的数目及全体会员名单; 
  c)无条件地接受并履行FIP章程和各项规则的书面说明。 
10.3 任何申请加入FIP的联合会都必须派代表出席审议其申请的代表大会。委托他人代理则不予接受。 

第11条 退会 
11.1 FIP会员请求退会只有在其付清所有拖欠FIP的款项之后才可接受。 
11.2 退会申请最迟于当年10月31日前以挂号信方式寄FIP秘书处。 

第12条 捐助和会费 
12.1 FIP所有会员应缴纳年度会费。会费数额由代表大会确定。 
12.2 会费必须最迟于每一财政年度的6月30日前交付。如代表大会当年6月前召开,会费在大会召开前付清。 
12.3 未交付本年度或上一年度会费的FIP会员将失去表决权。 
12.4 FIP会员如没有代表大会认可的理由连续两年拖欠会费,FIP理事会将立即终止其会员资格。 
 

第13条 纪律措施 
13.1 
FIP会员如违背FIP章程、规则或其行为在物质或道义上有损FIP或FIP会员,在FIP理事会或受损会员的要求下,应就其行为做出解释。 
13.2 凡属争议问题均由FIP理事会审查,并提交代表大会做出裁决。 

第14条 FIP荣誉会员 
14.1 根据FIP理事会建议,代表大会可授予曾为FIP做出过特殊贡献的人以荣誉会员称号。 
14.2 荣誉会员有权参加代表大会。 

第四章 FIP组织机构 

第15条 FIP机构 
15.1 代表大会 
15.2 理事委员会(以下简称“FIP理事会”) 

第16条 代表大会 
16.1 FIP代表大会是FIP最高权力机构。 

第17条 
17.1 每个FIP会员出席代表大会的代表团不得超过2人。每个代表团只享有1票表决权。代表团成员必须是有关联合会的会员。 
17.2 应FIP会员要求,FIP理事会可允许每个FIP会员派2名观察员参加代表大会。 
17.3 代表团和任何观察员的姓名、住址必须于代表大会召开之前至少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提交FIP秘书处。如FIP会员未能及时送交提名,将有可能丧失表决权。 
17.4 FIP会员必须征得另一个FIP会员代表团的同意,方能委托其作为代理人出席代表大会。 
17.5 接受委托的代理人,应于代表大会召开之前一个月,采用书面形式将委托书送交FIP秘书处。 
17.6 一个FIP会员只能作为一个FIP会员的代理。 
17.7 如因病或其他紧急原因,FIP理事会应允许已提交的代表团人员名单中(第17条第3款)的一人代替或经正式提名,在代表大会开幕之日,接受代理人代为出席。 


第18条 
18.1 只有FIP会员在大会上享有表决权。 
18.2 下列人员可以当选人资格出席代表大会: 
  a)理事会成员; 
  b)各委员会主席。 
下列人员可以咨询员资格应邀出席大会: 
  a)荣誉会员; 
  b)准会员; 
  c)公认的专家; 
  d)特邀代表; 
  e)获准的观察员。 

第19条 
19.1 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开会的时间与地点由代表大会在不超过3年的时间内提前确定。 
19.2 主席可代表FIP理事会召开代表大会。召开会议的通知书至少应于代表大会开幕前3个月送交所有FIP会员及第18条2款中所列人员。 

第20条 会议通知书应包括 
20.1 议程 
20.2 下列报告: 
  a)FIP理事会报告; 
  b)各集邮委员会报告; 
  c)公认的专家们的报告。 
20.3 上一年的收支平衡表及营利亏损账目。 
20.4 财务审计报告。 
20.5 来年预算。 
 

第21条 动议 
21.1 提出的动议至少应于代表大会召开前5个月以书面形式提交FIP秘书处。所有在规定时限内收到的动议必须提交代表大会处理。 
21.2 紧急动仪(不包括修改章程或解散FIP的紧急动议)。经FIP理事会批准后,可提交代表大会。但此类动议必须尽可能在大会开幕前以书面形式发给代表。 
21.3 FIP会员对于大会已做出决定的事项,如有新的动议,只能在下届代表大会之前提出。 

第22条 选举 
22.1 大会以无记名投票选出: 
  a)主席; 
  b)3名副主席; 
  c)理事会5名成员; 
  d)若干财务审计。 
22.2 FIP会员提出的侯选人最迟应于大会召开之前5个月以书面形式提交FIP秘书处。对理事会任职的提名可以是一名或多名。 
22.3 各级职位由获得最高选举票的侯选人当选。 

第23条 
23.1 大会处理各事项需有法定人数在场。法定人数应是享有表决权的FIP会员的50%以上的代表或代理人。 
23.2 大会所有决议需通过投票,获得出席大会或委托代理到会的享有表决权的会员的多数通过方可生效。但本章程中第24、25和46条中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23.3 非选举投票时,主席在表决票数相等的情况下,可投决定性一票。在选举投票时如出现此类情况,应反复投票,直至一位侯选人的票数高出另一位时为止。 


第24条 修改章程 
24.1 修改章程需要经过至少2/3以上的FIP会员的法定人数(包括出席大会的或委托代理出席大会的代表)简单多数赞成方可通过。 

第25条 
25.1 
除第12条第4款中规定的情况外,因任何原因开除会员或重新接纳过去被开除的会员需获得出席和委托代理出席代表大会的享有表决权的FIP各会员的3/4赞成票。 


第26条 
26.1 对缺席的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代表大会的FIP会员所提交的书面投票,代表大会不予承认。 

第27条 
27.1 代表大会记录语种可用法语、德语、英语、西班牙语或俄语。 
27.2 代表大会记录,包括财务报告及各项动仪需用第27条第1款中规定的语言整理和发表。大会组织者将承担必要的工作。 
27.3 如对译文产生歧义,应以提交的原始文本为准。 

第28条 
28.1 FIP理事会为FIP领导机构。 
28.2 理事会由1名主席、3名副主席和5名理事组成。 
28.3 当选的FIP理事会所有成员一届任期4年。理事会任何成员在同一职位上的任期不得超过3届。理事会成员中的一半每两年选举一次,即在某届大会上选举出1名主席、1名副主席、2名理事。而2名副主席、3名理事在两年后的大会上选出。 
做为过渡,现任主席、1名副主席和2名理事的任期应延长到1990年,而另外2名副主席和3名理事应在1988年选出。 
28.4 FIP理事会主席召集会议。 
28.5 FIP理事会代表FIP,有权指派人员代表FIP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并有权确定签字形式。 

第29条 
29.1 FIP理事会成员不得同时兼任FIP各集邮委员会主席职务。 
29.2 FIP理事会所有成员有权出席FIP各委员会会议。 

第30条 
30.1 主席或FIP理事会委任的人员任何时候均代表FIP并是其合法代表。 

第31条 
31.1 主席应主持FIP代表大会及FIP理事会的所有会议。 
31.2 主席缺席或不能履行职责时,应由FIP理事会委任1名副主席代行其职。 
31.3 如主席职位出现空缺,FIP理事会将选举出1名副主席代理主席职务直至下届代表大会召开为止。下届代表大会选出的新主席任期延至该届理事会4年期满为止。 
31.4 FIP理事会任何成员职位出现空缺时,下届代表大会应选人代替,任期至该届理事会4年期满为止。 

第32条 
32.1 FIP秘书处应协助FIP理事会履行其职责,费用由FIP承担。 

第33条 财务审计 
33.1 审计最迟应于来年3月15日前审核上年度FIP各项账目及收支平衡表。 
33.2 审计应以书面形式向大会提交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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